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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21-01-01 11:10:47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的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布、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客观的原则,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和信用记录为载体,实行信息公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园林局是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单位(简称“信用管理单位”),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建立太原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含外地入并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审核、发布、检查、共享与异议处理,及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区(县、市)、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市园林局的统一要求,配合做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检查、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相关信息,包括履约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六条  信用管理单位负责主动采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或通过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曝光的不良行为信息。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不良行为信息,信用管理单位应当核实后录入。

   信用管理单位负责审核信用信息,加强对入库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核查和过程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信用信息,应及时反馈施工企业;经审核合格的信息入信用信息库,供各方使用。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履约能力信息录入后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良好行为信息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开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以不良行为被认定时间作为起始时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四)列入“黑名单”的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二)、(三)项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后,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已录入信用信息库的信息数据和评价数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电子数据按照“留痕可查”的原则,长期保存。记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图片和影像等资料由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5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公布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时,可以向信用管理单位书面提出异议信息复核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信用管理单位在接到异议信息申请后书面予以答复。对反映情况查实的,重新评价公布。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可以向信用管理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信用管理单位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且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信用管理单位将在信用信息系统予以恢复并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信用管理单位按照《太原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及时在太原市园林局网站公布得分及排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太原市园林局网站查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得分为履约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得分之和减去不良行为信息扣分。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4个等级。

  (一)计分在90(含90)分以上的,定为A级;

  (二)计分在80(含80)—90分以上的,定为B级;

  (三)计分在60(含60)—80分的,定为C级;

  (四)计分在60分以下或存在重大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的,定为D级。

  计分评价周期为一年。对发生列入“黑名单”行为的,自该行为确认之日起即定为D级。

   第十六条  实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与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按照工程规模在评标总得分中占比10-20%;将信用信息系统中公布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依据,并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中载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在计算投标人资信分时,应将本办法实施细则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不低于50%的权重记入,其中由政府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将信用评价分作为投标人资信分予以计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分按联合体中最低分认定。

  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时,应当使用信用管理单位公开的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七条  对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信用管理单位在履职过程中,按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情况,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环节,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设置不同监管类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列入“红名单”,给予国有投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绿色通道、表彰评优优先推荐、监督检查优化频次等激励措施。

  对评价为B级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行年度信用评价正常管理。

  对评价为C级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信用重点监控管理。

  对评价为D级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强化监督检查,列入专项检查重点监督对象,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

  鼓励建设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将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择优选用。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实施细则,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参与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故意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篡改评价结果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 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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