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推动环境质量稳中向好。但在实践中,笔者发现仍存在一些机制和制度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比如,有些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边界尚不够清晰,或多或少存在扯皮情况;个别地方或部门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韧劲还不够,配合协作程度不高;少数单位部门只求环保工作抓过了,不求效果好不好等,这些已成为影响今后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纵深推进的重要因素。
此次出台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顶层设计上对这些现实问题给出了系统性解决方案。为将相关要求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应坚持在刚性落实、科学分工、主动作为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再上一层楼。
刚性落实相关制度安排。《意见》提出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要求地方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对此,建议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不仅要明确报送时间、格式等,更要对内容的真实性、措施的实效性、履职的严谨性做出科学合理的评判,并指出存在的短板不足以及次年需要努力改进的主要方向。以此推动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总结报告,回顾和检视履职情况以及实际成效,为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打好基础。
科学分工具体牵头事项。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统一监管职责,但绝非凡事都应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在基层,当有些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没有部门愿意牵头时,生态环境部门只能揽在自己手上,硬着头皮上,其工作效果往往事倍功半。《意见》要求,建立研究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具体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谁牵头推动工作更便捷更高效的角度,科学合理地研究并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更加顺利地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对照自身职责主动作为。当前,虽然基层各职能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仍有个别部门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视为本部门业务的附属品、搭配品,甚至累赘品,对履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够上心也不够尽力。《意见》要求,要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同时还明确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开展督察问责以及环保审计等相关要求。因此,各职能部门应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把两者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还要以更加务实的作风,围绕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务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