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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2022-11-03 11:05: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城市绿地)养护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升本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津诚信领导小组[2020]2号)和《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试行)》、《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绿地)养护工作的企业信用信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委是本区园林绿化(城市绿地)养护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单位,各属地街道、功能区协助信用管理单位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城市绿地)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发布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

区城市管理委依据国家及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汇总辖区内园林绿化(城市绿地)养护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

东丽市政园林所负责东丽区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管理、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核、检查、共享与异议处理;区城市管理委及东丽区市政园林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企业养护项目的质量考核,按照每月项目分级考核和落实平时问题整改考核,为信用评价系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信用信息是指城市绿地养护企业在参与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奖励信息。

第五条 园林绿化(城市绿地)养护企业负责自行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奖励信息,以上信息皆录入信用评价系统。信息录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应当对其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园林绿化(城市绿地)养护企业需自信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委依据国家及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城市绿地)养护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报至东丽区市政园林所。

第七条 按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对本区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予以公开。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把评价结果引入到本区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活动中来,作为资信标部分的评分标准。

第八条 园林绿化(城市绿地)养护企业违反本办法,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区城市管理委根据园林绿化(城市绿地)行业发展和政策引导需要,不定期调整和公布信用评价系统的评价标准,保证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 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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