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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2023-03-24 11:06:04

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园林绿化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市场主体行为,促进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的能力,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对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杭州市园林文物局(以下简称市园文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园林绿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杭州市园林绿化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统一发布全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市园文局设立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评估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三)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和园林绿化养护的企业法人。

(四)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基本信息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活动过程中(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代表或承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参展项目)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进行记录和其他信用记录的信息。

(五)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隐私,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评价方法

(六)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分为园林绿化施工类信用评价和园林绿化养护类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70分)、不良信息扣分(4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

(七)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法人在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或者注册事项;行政许可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作为园林绿化领域基础信息的其他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履行诚信承诺,在信用平台登记注册,填写完成基本信息且准确有效,得相应分数。

(八)良好信息加分,分别对照《杭州市园林绿化施工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1)和《杭州市园林绿化养护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2)评分,最高70分。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九)不良信息扣分,根据企业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3)扣分,初始分40分。

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十)信用平台根据信用管理应用中的数据,确定信用排名,定期进行更新,结果在信用平台上公布。信用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调整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加分、扣分标准。

三、信息采集和异议处理

(十一)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信用管理应用,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其中:

1.企业的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由企业负责提供,经信用办核对后录入信用平台。

2.不良信息由信用办采集并及时录入信用平台。

(十二)信用办对提交的信息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信息更新及时。任何机构或人员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信息数据。

(十三)信用平台的信用信息有效期根据不同的信息种类设定。

1.基础信息长期有效;

2.良好信息有效期: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若文件载明有限期按照有限期内公开。

3.不良信息有效期: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证明文件有明确期限的,以文件规定期限作为起止时间。本企业和管理机构可以查询。

(十四)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信用办书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信用办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决定及时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

四、信用管理

(十五)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日常分类监管、行政许可、表彰评优、招投标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实行综合评价法的园林绿化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一定的比例,根据项目规模、标准要求、技术难度等因素设定。

(十六)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分类监管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给予激励措施。对不良信息主体,在日常管理中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对严重失信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惩戒。

(十七)信用主体在其不良信息有效期内,自认定之日起满一年及以上,纠正其不良行为、减轻或者消除不良行为后果的,可以向信用办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信用办应当予以书面确认,并应当及时采集修复后的信息。

(十八)法人的相关信用信息通过公开、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信用办应当设置信用平台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信用平台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十九)各级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管、劳动保障、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对接和数据共享,合法依规地采集、认定和应用其他部门关于企业的信用信息,依法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二十)各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推动信用平台信用信息、信用排名和等级与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动态共享。及时上报需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并对于共享获取的国家及省下达其他领域的“严重失信名单”,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

(二十一)本办法由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园文〔2020〕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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