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市场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特定需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能力的不断提升,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评定(以下称资质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评定,是指中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国绿化协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标准对从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业绩等要素。
第二章 资质评定的机构
第四条 中国绿化协会设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称资质评定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定工作,对资质评定结果进行审核。
第五条 资质评定委员会下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评定中心(以下称资质中心)作为中国绿化协会资质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评定工作。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在中国绿化协会资质中心认定的范围内开展资质评审工作,包括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与资质等级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绿化协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章 资质设定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以下称绿化资质)是对企业从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能力和水平的客观评价,绿化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
绿化资质等级标准由中国绿化协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八条 为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的需求,中国绿化协会将适时开展针对城市园林绿化不同环节设定的分项资质及针对市场特定需要而专门设定的专项资质的评定工作。
分项资质和专项资质的认定,原则上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标准由中国绿化协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九条 中国绿化协会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绿化协会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评定
第十条 凡从事城市园林绿化的企业,均可根据中国绿化协会发布的资质等级标准和自身能力水平情况,自愿申请相应类别和级别的资质评定。
第十一条 资质评定根据评审与审定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评审机构评审,再由中国绿化协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评定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提供与资质等级标准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资质评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向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后,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评审机构在出具同意意见的评审报告后,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提交至中国绿化协会资质中心。
(四)中国绿化协会资质中心审查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并组织召开资质评审会。
(五)中国绿化协会资质中心将资质评审会结果报中国绿化协会资质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向通过审定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第五章 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持证企业应按时完成换证申报认定,未按时完成换证申报认定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视为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持证企业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中国绿化协会资质中心提交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材料,中国绿化协会资质中心核实无误后,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按中国绿化协会资质中心要求发布遗失声明后,向中国绿化协会资质中心提交资质证书遗失补发申请,中国绿化协会资质中心核实无误后,补发资质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投诉、申诉和罚则
第十八条 资质评定工作接受企业、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中国绿化协会资质中心可通过抽查及其他可行方式对评审机构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对中国绿化协会资质中心的资质评定工作过程或评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中国绿化协会申诉。申请企业对评审机构的资质评定工作过程或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中国绿化协会资质中心投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或持证企业在资质新申报、换证申报、提交年审信息及资质证书变更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配合执行本管理办法等行为的,或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资质证书等行为的,中国绿化协会资质中心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受理,或降级、暂停和撤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及侵害申请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中国绿化协会资质中心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降低和撤销评审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绿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